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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理票何時會變成控制權?關鍵不只是票數
代理票是缺席業主的參與渠道,也可能帶來決策風險;調查指控不證明投票被改變或有人有罪。
2026年10月11日,香港電台報道,大律師公會支持限制每名代理人可持有的委任書數目,並討論提早交件、預先公開及電子投票等改革;這些是建議,不是已生效規定。[2] 更具體的機制,出現在一宗較早的執法調查:路透社2026年1月引述廉政公署稱,兩個屋苑翻新工程相關行動中有21人因涉嫌貪污被捕;其中一個屋苑的中間人涉嫌以貪污手段收集業主的代理委任書,企圖操縱投票以爭取日後翻新合約。[10]
這是調查中的指控,不是定罪;報道亦說涉事屋苑與大埔宏福苑不同。它沒有證明某次投票結果被改變,或任何合約因此批出。它真正支持的,是一條比「一人持有很多代理票」更具體的路徑:有利益關係的人先取得業主授權,再透過投票影響與大型工程有關的決定。
## 票數集中如何轉成決策影響
代理權本身是合法參與方式。法團會議使用法定Form 2;業主可委任代表出席,委任書須由業主簽署,通常在會議前至少48小時交予管理委員會秘書,主席或主持人負責判斷是否有效。[3][4][5] 代理人代表多名業主時,法定人數按所代表的業主人數計;投票權重則一般按業權份數計,並須看條例及公契的適用規定。出席人數和可左右議案的票數並非同一個數字。[3][4]
因此,控制風險不會只在點票一刻出現。第一步可能是誰接觸業主、誰收表、業主有沒有理解議案及授權範圍;之後才是委任是否有效、投票如何計算,以及結果會否影響工程顧問或承辦商的選擇。路透所述案件把「收集代理表」與「爭取未來維修合約」連在同一項涉嫌行動中,正好說明利益誘因為何重要。[10]
但這不等於多份有效委任書就是操縱。業主可能因年長、離港、工作或照顧責任而委託熟悉的人代為出席;有代理人願意協助,反而能讓缺席業主保留發言與投票渠道。單看代理張數,不能知道授權是否自願、業主獲得甚麼資訊、代理人有沒有照指示投票,也不能推斷投票結果是否改變。
## 上限及紀錄能降低甚麼風險
在目前可讀的官方Form 2及政府指南中,未見單一代理人數值上限;政府民政事務總署2025年《大廈管理最佳實務》另建議:不多於20個單位的大廈,每名代理人最多持一份;超過20個單位,最多為業主人數的5%(四捨五入)或50份,以較少者為準,最低一份。手冊亦建議委任書使用獨特編號、讓業主就大型採購預先寫下投票指示,以及由代理人作出申報。[4][5][6] 這些上限和做法屬非約束性最佳實務;手冊明言,不遵從本身不等於違反《建築物管理條例》或工作守則。[6]
上限能限制單一代理人手上集中的票數,卻不能單獨證明每份授權真實,也不能排除多人協調收集、錯誤陳述議案或忽略業主指示。編號、申報、預先指示及清楚記錄每項決議結果,可讓業主較容易核對程序;它們仍不能代替核實授權或調查利益關係。相反,若把上限設得過低,也可能妨礙缺席業主把票交給可信任的人。制度需要處理的是集中與參與的兩面,而不是把所有代理投票當成可疑。
## 甚麼已經是法律,甚麼仍在討論
截至2026年10月13日,香港電台報道政府計劃於2026年提出修例建議;目前可核對的材料只支持把代理上限及公開安排稱為提案,不能寫成已生效規定。[2] 政府2025年手冊的數量上限仍屬非約束性建議。[6]
官方法例頁標示第344章現行版本為2025年7月13日;為免超出可核對文本,以下程序以官方Form 2及民政事務總署指南交叉核對,不逐字引述法例。[3][4][5]
這宗涉嫌個案使風險機制不再只是抽象推演;但代理投票仍是缺席業主參與的正當渠道,不能只以委任數量判斷操控。實際要追問的是委任如何取得、是否連到工程利益,以及業主能否理解議案並留下指示。
### Sources
[2] [大律師公會原則上支持修訂《建築物管理條例》整體改革方向](https://news.rthk.hk/rthk/ch/component/k2/1873495-20261011.htm) — 香港電台,2026-10-11 15:33 HKT;報道中的政府計劃及公會立場,非已生效規定或法例原文。
[3] [Building Management Ordinance (Cap. 344), Schedule 3](https://www.elegislation.gov.hk/hk/cap344!en/sch3?_lang=en) — 香港電子法例,現行版本頁標示 2025-07-13;本文不逐字引述頁面未呈現的條文。
[4] [A Guide on Building Management Ordinance (Cap. 344), Chapter 8](https://www.buildingmgt.gov.hk/file_manager/en/documents/bmo_guide/ch8_en.pdf) — 民政事務總署;法團業主大會程序指引。
[5] [Form 2: Instrument of Proxy for Meetings of Corporation](https://www.buildingmgt.gov.hk/file_manager/en/documents/instrument_of_proxy_form2_en.pdf) — 民政事務總署;法定代理委任表格。
[6] [Best Practices on Building Management (2025 Edition)](https://www.buildingmgt.gov.hk/file_manager/en/documents/bmo2024/Best%20Practices%20on%20Building%20Management.pdf) — 民政事務總署,2025-03;明示為非約束性最佳實務,代理數量上限不是法定門檻。
[10] [Hong Kong arrests 21 for corruption in building renovation crackdown](https://www.reuters.com/world/china/hong-kong-arrests-21-corruption-building-renovation-crackdown-2026-01-02/) — Reuters,2026-01-02;引述廉政公署的涉嫌收集代理票案,不證明投票結果改變、合約因而批出或任何人有罪。